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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4-10-26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4-10-26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日期:2004-10-26 19:13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

    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2004年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安全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应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其中:

    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对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承担的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主要是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所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各街乡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区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日常管理责任。有关工作部门和各街乡要认真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各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朝阳分局、工商朝阳分局、区卫生局等区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对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保证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安全工作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部门、行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做到条块结合,互联互动,并在工作中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工会及媒体的大力支持。

    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区编办要根据机构、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的安全工作职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和各街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措施、管理办法,制订本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依法监督检查本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本区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公安朝阳分局

    (一)依法对本区公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区公共安全方面的行政措施和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区灭火救援的配合、协调工作,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审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区剧毒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区级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工商朝阳分局

    (一)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订本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本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依法对本区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在权限范围内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权限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含幼儿园)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监管、管理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本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权限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批或登记备案;拟订涉及城市安全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建委

    (一)负责由区建委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街乡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和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在本区质量监督站注册的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对由区建委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市政管委

    (一)组织拟订本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区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权限范围内的供暖行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辖区区管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临时占用和掘路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农委

    (一)负责协调、检查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职权范围内督促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各乡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组织协调本区动物和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防疫的各项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教委

    (一)负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制订本区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贯彻落实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系统教育教学场所、职工住宅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公寓(宿舍)、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科委

    负责本区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文化委

    (一)负责以区文化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文化艺术事业的特点,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娱乐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对本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所属博物馆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本区博物馆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博物馆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区重点博物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职责权限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音像制品生产、制作、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区音像市场、歌厅视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区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放映、中国字画销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批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依法负责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人口计生委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街办

    (一)负责协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信访办

    (一)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区群众到中央国家机关、市委、市政府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排查调处重点矛盾纠纷,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人防办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区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及各项保障方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权限和分工督促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各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本地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以实现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与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步加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该项职责由区综治办和区人防办共同承担)。

    (三)负责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做好区工程建设基础上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民宗办

    (一)负责以区民宗办名义举办的民族宗教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宗教工作的特点,贯彻执行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本区宗教团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审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外办

    负责以区外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区信息办

    负责本区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监察局

    负责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范围,负责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提出处理意见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民政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法制办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区有关安全方面的行政措施和行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以区政府各义发布的涉及安全方面的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本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组织建立监测、预防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本区矿产资源勘察、开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直管公房及其房屋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城乡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房屋抗震等级评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商务局(区政府口岸办)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督促各单位(包括商场、市场、超市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典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典当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核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典当业务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区生猪屠宰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出厂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屠宰生猪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成品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核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成品油业务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财政局

    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好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人事局

    在履行核准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办定期和不定期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法规规定的职责中,对申办人、办会的场地面积、展位数量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举办小型人才招聘活动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小型人才招聘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环保局

    (一)贯彻实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噪声、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产生、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水利局

    负责本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排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体育局

    (一)负责以区体育局名义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体育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游泳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绿化局

    (一)负责组织本系统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内的专业绿化工作及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指导本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旅游局

    (一)负责区旅游局组织的本区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A、AA级旅游区(点),一、二星级旅游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国资委

    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农企局

    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望京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

    (一)负责望京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承办的各种活动、会展业务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结合望京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特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规划委朝阳分局

    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城市规划在编制阶段的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药品监督朝阳分局

    (一)负责本区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城管监察大队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公用事业管理(含供热、燃气等)、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环境保护、城市河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等14方面涉及安全事项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一)负责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承办的各种活动、会展业务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依据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协助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街乡安全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地区安全工作,制订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结合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场所以及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协调监督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除隐患,处理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

    (一)负责以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地区安全工作,制订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进行演练;结合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场所以及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协调监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除隐患,处理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属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辖区畜禽防疫、检疫、治疗、疫情测报及药品、疫苗供应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辖区农药、兽药、化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本辖区林业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监督检查护林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保护、污水排放、水环境治理及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凡未在本职责规定中被直接明确监管职责或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区政府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负有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凡有直属单位的部门同时承担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